第三百三十八章 大变革
是新法机构,它负责农田水利法、青苗法、免役法、市易法等在本路的推行与相关财务。
但它通过新法所获得的赢利一般归入朝廷封桩范围,除雇役钱外,不负担本路经费开支。
并且,从此以后,转运司财赋隶属于户部左曹,常平司财赋隶属于户部右曹。
由于财赋有了地方与中央之分,由于转运司更多地代表地方的利益,因此,它常乘兼权常平司的机会侵用其财物。
元丰元年(1078年)十月,判司农司蔡确所言,就明白地揭示了这1点。
他说:“诸路提举常平司旧兼领,转运司极有擅移用司农司钱物。”
“自分局以来,河北东路提举司申,转运司所移用钱二十余万缗。”
“江东提举司申,转运司所移用钱谷十二万余贯石。盖转运司兼领,则不能免侵费之弊。”
“今川广等路未有提举官,并转运司兼权。及提举官假故,亦转运司承例兼权。欲乞提举司阙官处,令提点刑狱兼权。”
“如廨舍稍远,即量留吏人照管官物等,委知州或主管官就便提辖。”
“其提举官时暂在假,亦委知州或主管官权本司文字。”
南渡后,东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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