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八章 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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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宋朝立国之初,已是“一路之事,无所不总”,俨然成为地方高层政区的政府。
首先,从其本身的理财职能来看,它“经度一路财赋”,了解盈虚有无,筹办向朝廷上供的钱物;年终计算各州县的出入,盈者取之,亏者补之;每年巡行所部,检查储积和帐册。
转运司在财政方面的具体职责一般有5条:1是户口的增减;2是土地的荒辟;3是盐、茶、酒税的增亏;4是上供、和籴、和买物品,不亏于年额抛数;5是申报朝省文字和帐册、案卷齐备。
这清楚地反映了转运司作为高层地方政府的性质。
其次,与后设的提刑司、提举司相比,转运司的这一地方性质更为明显。
神 宗元丰元年(1078年)七月,始命各路提刑司拘收本路转运司所桩管的缺额禁军请受,年终向枢密院申报数目。
同年八月,以“诸路财赋,岁入岁支,转运司多不尽心,惟称阙乏”,故令转运司“自今三年一供”,“送提点刑狱司驱磨保明,上中书点检”。
南宋孝宗时,诸路经总制钱并委提刑司督责。
所有这一切都清楚地表明提刑司在财政上是代表中央的。
提举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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