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八章 大变革
路级诸司不在同1州内,除了出于“分割事权”这样1种考虑外,应与便于巡按、行政有关。
宋朝一路监司为就近便,“岁以所部州县,量地远近互分定,岁终巡遍”。
如江南东路,漕司置于建康府,宪司置于饶州,仓司置于池州,理宗时,救恤灾伤放税,真德秀即建议,将江南东路的州县分成若干小区,“建康府、太平州、广德军常(当)责之安抚转运司,宁国府、池徽州当责之提举司,饶信州、南康军当责之提刑司”。
由于一路的军政机构分散在数州,因此,有重大议案,就须诸司至1地会议。
如河东路提刑司在太原,哲宗时,毕仲游在与友人的书信中说:“比缘岁事,出至旁近郡,欲归而得漕台公移,会议役法,因径到上党,论有不决者,少为淹留。及归太原,始得所赐教翰。”
因此,宋代的路级政区与政府实际上是复式合议制的高层政区与政权机构。
与前此历朝单式一长制高层政区与政权机构迥异,是有宋一代在我国地方行政制度建设上的创新与贡献。
所以宋朝是以转运司为主体的地方行政体制。
因为宋代路级诸司之中,以一路首州知州兼任的帅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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