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八章 大变革
地位最为尊崇。
转运司次之,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又次之。
宋朝官职有职、官、差遣之别。
由于差遣为治内外之事的实职,故时人“以差遣要剧为贵途”。
至于唐代以来的职事官,宋时已蜕变为寄禄官、阶官,仅“以寓禄秩、叙位著”,故不为时人所重。因此,衡量路级诸司的地位,当以差遣高低为别。
宋朝差遣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大抵已有条贯。
仁宗嘉祐时(1056年-1063年),司马光所上《十二等分职任差遣札子》,基本上反映了当时实际运作的情况。
他是这样划分的:“宰相第一,两府第二,两制以上第三,三司副使、知杂御史第四,三司判官、转运使第五,提点刑狱第六,知州第七,通判第八,知县第九,幕职第十,令录第十一,判司簿尉第十二。”
“其余文武职任差遣,并以此比类为十二等。若上等有阙,则于次等之中择才以补之。”
十二等差遣又可分为两个层次。
其中,知州军以下为常调差遣,而提点刑狱以上则为出常调差遣。
因此,转运使资序要比提点刑狱高。至于后出的提举常平则在提点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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