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七章 转变与发展
民,有置当苗民全庄田土者,所招佃户,多系汉人。”
说明地主经济已在贵州西南部地区出现和发展,它必将冲击土司制度下经济基础的崩溃,由领主制向封建地主制变革。
在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种特权,拥有军队、监狱和制定各种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法令,以实现土司和头人的意志,压迫剥削土民,目无朝廷国法。
雍正二年(1724年)五月,谕令四川、陕西、湖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省督抚提镇:“朕闻各处土司,鲜知法纪,所属土民,每年科派,较之有司征收正供,不啻倍蓰,甚至取其牛马,夺其子女,生杀任情,土民受其鱼肉,敢怒而不敢言。”
蓝鼎元在《论边省苗蛮事宜书》中写道:“愚闻黔省土司,一年四小派,三年一大派,小派计钱,大派计两。土民岁输土徭,较汉民丁粮加多十倍。土司一日为子娶妇,则土民三载不敢婚姻。土民一人犯罪,土司缚而杀之,其被杀者之族,尚当银以奉土司,六十两、四十两不等,最下亦二十四两,名曰玷刀银。种种朘削,无可告诉。”
可是有些土司依旧并不满足对辖区内的剥削,而且还恃强掠夺辖区外的土地、人畜,因而土司之间战争也相当频繁。
有的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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