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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五十四章 开放又保守的土耳其

本”领域,就牵涉到法人治理结构,牵涉到资产拥有权,管理权,运营权,分配权,法人权力边际,责任主体等诸多问题了,没有政治理论那么云里雾里的好曰,产权与责任是必须要明晰的。

    可由于中国的特殊情况,这个“资产”的诸多定性又是不好明晰的。

    国有企业资本各项权利还比较容易明晰,大多国企董事会制度移植的就是中央政治局的“议决制”,就是由董事会九个人一起开会,进行战略优劣势分析。

    可是国企的责任主体,由于是“议决制”,实际是无法确认责任主体的。

    一个项目书上会,议决一出来,国家电网的董事长就说了:“依据大家的意见,项目通过,我们投亿。”

    但是,如果项目出现亏损,或是搞砸了,回头一翻集体决议纪要,问谁负责?

    都有责任,那就是没人负责!

    国企董事会已然如此,虽然不像是瑞典国企采取的是“公法”无限责任,由瑞典政府兜底,起码国企还算明晰了有限责任。

    但国资委的性质就不好明晰了,因为国资委管理的资产都是“有限责任”,而国资委本身的性质又是“政权”,“政权”从来都是无限责任制的。

    解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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