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七章 路制
川峡两路为益、利、梓、夔4路,并以四州知州提辖一路兵马捉贼事。
这是咸平四年之制,到了景德元年十月,朝廷又继续进行改革。
这次改革在保持军政合一的体制不变的前提下,重新行用开宝六年之制,将4路合并为西川、峡路两路。
并对各路钤辖司的权限作了明确的分工,“川峡四路兵甲贼盗事,内益、利两路,这令西川钤辖司提举。”
“夔、梓两路,峡路钤辖提举;其逐州都监,但主本州兵甲盗贼事”。样措置的意图。
在元祐时,范祖禹揭示得很清楚,他说:“盖以西南远方,外接蛮夷,内则戎兵客土相杂,或奸人窥伺,大盗窃发,淳化、咸平中,盖尝如此。是故两川各置兵马钤辖镇守,互相牵制,夷事缓急照应,远近适中。”
钤辖司的权限,经过皇祐、熙宁年间的两次调整后,规定“成都府路边事,钤辖司专制置,梓州路转运司与钤辖司制置,利州、夔州路转运司与驻扎路分都监同制置,并许一面那移军马。”
“如边事大,须合邻路兵力,即利、夔州路各申钤辖司”。
由此,成都府路钤辖司得专制边事,这是因为成都府为川峡地区首府,地位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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