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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七章 路制

所不总”,权任颇重。

    这就带来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事务繁重,难以事必躬亲,情不得实,事务稽缓;二是专制一方,权力过大。

    故景德(1004年-1007年)定制,增设一路提点刑狱司,以分转运司之司法权。

    熙宁初(1068年),又增设一路提举常平司,专管新法财税,以分转运司之财权。

    两司均有按举之权,与转运司同为监司,因此三司都有按部之责。

    在当时交通、通讯条件极端落后的情况下,为了完成年度巡历,政区不宜过大,故宋自建国以来逐路屡有分路之举。

    然由于社会经济长期发展的结果。

    实际上,当时已形成了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川峡、淮南、两浙、江南、荆湖、福建、广南等若干幅员辽阔的财赋之区,境内经济、财政密不可分。

    故逐路又屡有合并之举。

    或采取互兼、兼总等形式,呈现出极其复杂的形态。

    如太宗时的江南路,东路兼总西路;荆湖路,北路兼总南路;广南路,东路兼西路。

    西川、峡路则转运使互兼。

    又如,真宗咸平4年(1001年),在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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