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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二章 详情(二)



    到1731年(雍正九年)改土归流高潮结束,基本上完成了清政府予期改流任务,大部分土司地区皆改为流官统治,先后招抚讨平贵州苗瑶寨2000余,缴纳广西土司敕印和军器2000余件,云南澜沧江以东普遍设立流官知府,湖北、湖南大部分土司“纳土”,故史称“自四年至九年(雍正四年至九年)蛮悉改流,苗亦归化,间有叛逆,旋即平定”。

    最后就是改流的末期阶段,怎么说呢,清朝改土归流的末期阶段,是从1732年(雍正十年)经乾隆最后到清朝末年的宣统年间。

    这一阶段是在原改流的基础上,对尚未改流的土司继续不断的改流。

    在云南对澜沧江以西沿边土司不断改流。

    猛缅长官司于1746年(乾隆十一年)改设流官通判。

    猛猛土巡检于公元1764年(乾隆二十九年)改设流官归顺宁府;四川、湖北、湖南在1731年(雍正九年)后改流的土司最多。

    四川酉阳地区土司从1734年至1736年全部改流;石柱土司区于1760年(乾隆二十五年)改流。

    川西的改流一直延续到清末,1775年(乾隆四十年)平定大、小金川开始改流,直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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