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一章 详情
纳银1两即可。
在贵州还规定军屯以外的“余田”,由官府招募人民佃耕,或由汉族地主承领再转佃他人。
这些佃田皆可自由买卖,政府发给田契,在广西大新县原8个土司区发现了大量的清乾隆年间的官发田契约执照。
土地的私有和自由买卖,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土司垄断其辖区内全部土地的状况,导致土地兼并的剧烈。
各地土司“往往以有粮田诡称无粮,卖与绅衿商民”。
土官亦将土地出卖,南丹土司莫氏就将400亩产田典卖与邓姓人家,使大量土地流入汉族地主之手。
乾隆年间,天柱县关、李、龙、杨4户大地主占地很多,仅龙姓1户所占土地竟跨越3县,遍及30多个村寨,年收租粮3万余石。
安龙、罗甸、望谟等地收祖谷上千石的大地主也为数不少。
在土司地区各民族内部,也出现了田连阡陌的大地主,湘西乾州厅的重阿寨苗族地主吴廷海、吴学仁占有的田地,遍布其家周围数十里;永缓厅紫儿寨苗族地主石季山占有土地达500余亩之多。
说明地主经济已在土司区内逐步形成。
土司占有土地的外流,这就是土司政治主权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