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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八章

“改土归流“中的高氏土司的话,因为前面已经说过了,土司制度是中国封建统治者对少数民族的一种特殊的政治统治方式。

    通常都认为这种制度始创于元代,完成于明代,清因袭沿用。

    土司势力,在明代中期以前是最强盛的时期,在明代中期以后渐次减弱。

    元,明,清的土司制度,施行区域不限于西南,但以西南各省为重点实施区。

    西南有土司区不限于云南,但以云南境内所设置的土职最多,职官种类也最完备。

    封建统治者建立土司制度,其目的是通过暂时的羁縻来达到改土归流封建大一统的目的。

    这在明统治者已经不讳言的承认对西南少数民族的总方针是“以夷制夷”,“以夷攻夷。”

    也正因为如此,在明代初年虽大量设土官,往后只要有机可乘,条件稍具,便毫不迟疑的改流。

    改流方式大致有:因绝嗣而改流,降等袭职而改流,乘其内阴而改流,乘其外患而改流,乘土司离开本境而试置流官,乘土官有罪而改流,借端诬陷以罪而执之以“法。”

    虽然这样多方策谋,但终明之世,并未达到封建统治者全境改流的目的。

    内域区十四土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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