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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七章 转变与发展

海地区蒙古族各部,仿内蒙古札萨克制,编旗设佐领,并规定了会盟与朝贡制度。

    对喇嘛教寺院也大力进行整顿,将一度作为地方割据势力重要支柱的喇嘛教寺院,置于政府控制之下,并对青海地区的行政建制作了重大改革。

    雍正三年(1725年)改西宁卫为西宁府,命副都统达鼐为首任“办理青海蒙古番子事务大臣”(简称西宁办事大臣),管理青海事务。

    从此,青海地区完全置于中央政府的直接统治下,并有利于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政府的统治,和西藏地方社会秩序的安定。

    此时,我国高度中央集权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版图基本奠立,清代前期又正处于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高度强化时期,封建中央王朝集权的加强,必然要求加强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在内的全国各地区的统治,这就和维护自身统治的土司势力产生了不可避免的矛盾,也与未曾设官建制地区的地方首领势力产生矛盾,甚至激化。

    雍正统治时期适值专制集权的巅峰,因而矛盾也就更加尖锐化了,促使雍正时期在西南广大民族地区,实行大规模地改土归流。

    要知道土司制度是土官制度的最高阶段和最后阶段,是由土官走向流官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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