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章:非法证据排除
被告人在口供中陈述了犯罪事实,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详细经过。”
“此外,由于被告人当庭翻供,指责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我方补充提交审讯监控视频以及被告人验伤报告一份,载明其在押期间因摔倒腿受伤,证明侦查机关没有刑讯逼供,被告人腿伤是其自身摔倒所致。”
公诉人交证据提交后,法官说道:“被告人进行质证!”
辩护人张梁翰当即理正气壮地答道:“对第七组证据,我方不予认可,刑讯逼供时不在审讯室无法监控,验伤报告也是虚假的,我方稍后会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刑讯逼供存在。”
“对第六组证据,我方不予认可,要求予以排除。被告人的有罪口供,是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所得。根据《华夏国刑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为此,被告人的口供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对四组证据,我方已经说明是被告好心搀扶刘亚菲时,被酒醉的刘亚菲无意识地撕扯下来。光凭一枚掉落的纽扣只能说明我方和刘亚菲有过接触,而不能说明到底是如何接触,公诉方武断认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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