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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发财在宋朝_分节阅读_263

    最让他不安的是,是目前空置,还等着那位从汴京而来、因未及冠便三元及第而名声赫赫的大才子陆辞,将任知汾州的事。
    最后定判的人,定然是知州陆辞。
    在其上任之前,哪怕签署了这份判决草稿,在对方同意之前,也是不生效,且随时可以驳回的。
    谁知道陆知州那般年轻盛名的,会不会嫉恶如仇,要来个新官上任三把火?
    历来对齐京的诸多偏袒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他,思来想去下,还是决定为保险起见,在判决书上附上自己的“议状”。
    ——两日后他才知道,自己这一未雨绸缪之举,到底有多明智。
    作者有话要说:这一章的注释比较多,如果不懂的话,也不必细究,看下文就好啦。
    以下皆出自《宋:现代的拂晓时辰》和《两宋文化史》
    1.鞫,即鞫狱,审讯的意思;谳,即定谳,检法定罪的意思;鞫谳分司,就是“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
    在宋朝法院内,负责审清犯罪事实的是一个法官,叫作推司、狱司、推勘官;负责检出适用之法律的是另一个法官,叫作法司、检法官。两者不可为同一人。这便是“鞫谳分司”的基本精神。
    在地方,州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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