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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官发财在宋朝_分节阅读_11

政服务的中介。《东京梦华录》说:“凡雇觅人力(男佣)、干当人(杂役)、酒食作匠(厨师)之类,各有行老供雇。觅女使(女佣)即有引至牙人。”
    请注意的是,宋朝禁止人口交易,也是没有终身制的奴仆的,必须是双方自愿结下的契约,也可以解除。
    为了防止出现终身为奴的情况,宋朝法律还规定了雇佣奴婢的年限:“在法,雇人为婢,限止十年。”虽然宋人的习惯用语还在说“奴婢”,但法律上已将受这些受雇于人的佣人、劳力称为“女使”“人力”。
    一个有趣的细节:淳化二年(991),陕西一带发生饥荒,“贫民以男女卖与戎人”(当时陕西沿边邻境的戎人部落还保留着奴隶制,陕西的贫民便将男女小童卖给戎人为奴)。宋廷知道之后,即派遣使者带着官钱,向戎人赎回被略卖的小童,送还他们的父母。(《宋:现代的拂晓时辰》)
    2.刷牙子:即牙刷。宋朝的牙刷已成为平民百姓的日用品了,《梦粱录》“诸色杂货”一节,在“挑担卖”后面罗列了“镜子、木梳、篦子、刷子、刷牙子”。通常用木头制成,一头钻上若干小孔,插上马尾毛。(宋人周守中《养生类纂》)
    3.报晓:由于没有自鸣钟,宋代的许多城市都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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