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四十四章 判决
心里发出了对林淼的嘲讽。
林淼报案后的次日,赵东来亲自把案件材料送到市检察院,市检察院根据这些材料,当天便向市中院提起关于林淼的公诉。两天之后,从沪城返回东瓯市的江洋和黄清清一道,代替正在学校里参加中考第二次模拟考试的林淼,作为被告方听取法院宣判。
宣判结果如下投案人林淼因在不确定具备贷款资格的情况下,违规无抵押获取贷款两亿,并用于金融风险较大的证券投资活动,客观上该行为属于无资质滥用贷款,危害国家金融安。但鉴于该笔资金已在合同规定时间内返还,且本息数额清楚无误,未造成国家损失;另投案人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认错态度端正良好,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最终判处投案人林淼,禁止以个人名义参与任何形式的金融活动八年,判处罚金一千元人民币。宣判结果,不向社会公布。
法院做出宣判当天,东瓯市人大即向上级人大提交立法提案,建议尽快完善金融立法,严禁未年满十六周岁的成年人参加金融活动,严禁未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向银行贷款。
林淼受审当天,股市大盘继续飘红。
两天后,东瓯市第二次中考模拟考结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