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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雨邪情》(全文字1-762章)作者:易天下_分节阅读_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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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家庭里的一条“潜规则”。实际上,男主人与婢女发生性关系并不是随便来的,同样受到限制,有的甚至因此被处分。《唐会要》记载,“开成四年二月,刑部奏:大理司直张黔牟在寺宿直,以婢自随。”张黔牟带着婢女一起值班,受了处分,“合判官一任,当徒一年”。
    与纳妾一样,也不是什么样男子都能蓄婢女的。明朝万历年间,鉴于普通人家蓄养奴婢现象出现较多,民风日下,左都御史吴时来申明律例六条,其中第一条是,“庶人之家不许存养奴婢”,“潜规则”对普遍男子是行不通。
    那么,不准纳妾、蓄婢,普通男子“包二奶”、嫖娼总可以吧!也不尽然。
    在唐朝,“包二奶”有一个专有名词,叫“置别宅妇”。当“别宅妇”,在唐朝不算出嫁,所以“别宅妇”都属未婚女性,即便生了小孩,也不能改变身份。
    唐玄宗时期,别宅妇曾一度被禁。《唐会要》(卷41)记载:“开元三年二月敕:‘禁别宅妇人,如犯者,五品以上贬远恶处,妇人配人掖庭’。”李适当皇帝时,翰林学士吴通玄娶宗室女为外妇(别宅妇),还作为一大罪状,被人告到李适面前。可见,有权有势的唐代男人“包二奶”,也是要小心谨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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