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4 部分阅读
在美国转给田东华,当然是在美国告。”
“好好好,那我可以继续再告,没有第一份儿协议,就不会有第二份儿协议。”
“这比第一个还要难,至少第一个还有司徒志远签的文件呢,第二个完全是死无对证,你凭什么说没有第一个协议就没有第二个啊?成交的价钱很合理,G有占大便宜,很难想象他会签那么一份约束自己的协议的,法庭大概都不会受理。万一,万一法庭受理了,在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况下,法官必须根据on Sense来推断签约双方当时的意图。世界上很多的大公司都不是被用过半数的股份控股的,所以你说你签第一个是为了保证你的控股地位,没有它你就不会签第二个,是不成立的理由儿,法庭不会予以支持。而G身就是在替别人买你的股份,按理说他们是不会签那第一份协议的,法庭应该会支持他们。再一个万一,法庭支持了你,判定第二份协议无效,田东华就必须归还你的股份,而你要归还他用于购买股份的款项,但出于公平的原则,你是要付利息的,还且还是以商业贷款的利率为准,这种官司没有两、三年打不完,三十七亿五千万美金在三年里能创造多少利息?我没算过,我相信你也不想算。更大的问题在于在打官司期间,东星到底是由谁来掌舵?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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