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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8章 另辟蹊径

都卷了进来,方方面面都失尽人心。

    再次,在推行公田法中,操作上用人不明,方法不当,实际上把公田法的推行变成以变相的行政手段强行改变土地所有权,所以名为回买,实为强夺。当时浙西上等良田的地价是每亩四百贯,初行公田时,规定对租额每亩一石的良田给以二百贯补偿,已经只是市价的一半。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仅给四十贯,还都是无人购买的度牒、告身和形同废纸的会子。

    凡经回买的公田,名义上按租额高低给以经济补偿:租额一石以上的,每亩为二百贯;九斗的为一百八十贯;八斗一百六十贯,以下依次类推。但补偿的并不是现钱,买公田五千亩以上者,给银半成,官告五成,度牒二成,会子二成半;五千亩以下者,给银半成,官告、度牒各三成,会子三成半;一千亩以下者,不给银子,给度牒、会子各五成;五百亩以下者,只给贬值无用的会子。

    此外,官田收租,头会箕敛,引发阶级冲突。在公田回买过程中,少地或无地农民虽然牵连较少,但在后来的官田经营中,他们也深受公田法之害。主事官吏为了邀功受赏,或是多报回买的田数,或是高报公田的等级。等到官田实际经营时,这些上下其手所造成的账面缺额,就只能由租赁承佃的农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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