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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7章 实用主义

那一句“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也多次为后世的司法官引述,用来对抗君主徇私枉法的意图。

    但宋代的学者、法官提起这起“犯跸”案例时,还是对张释之很不满意,因为张释之还说了一句“那人犯跸之时,陛下你若将他杀了也罢了”。他们认为,作为负责司法的廷尉,实在不应该说出这种违背法理的昏话,如洪迈批评张释之此言无异是“启人主径杀人之端”。

    大儒陆九渊更是从一个刁钻的角度发出诘问:假设汉朝的法律规定“犯跸者杀无赦”,那廷尉是不是也应该坚定地按照法条办案,将那个倒霉而无辜的乡下人处死呢?陆九渊的答案是:也不可以处死。他追溯到《尚书》记载的一项古老的司法原则:如果有人犯了大罪,但属偶犯、出于过失而非故意,而且坦白了自己的罪行,那么他不可被判死刑。

    根据这项古老的司法原则,陆九渊认为,“犯跸案”的那个乡下人,只是偶尔的过失,不存在犯罪故意,即使他使汉帝受了伤,也应该从轻发落,何况帝并未受伤。如果当时的法律条违背了这样的司法原则,法官应提请皇修订法律,使法条合乎正义。因此,张释之应该向帝解释清楚法理所在,而不是以“今法律如此规定”相敷衍。

    想想本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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