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章 海关与行规
监事会、管理层的现代企业结构进行贸易,只能尽量引导。
“以下为所有从事与外洋贸易的商行、普通商人所应当遵守的十三条行规。”
“第一条,华夷商民一视同仁,只谈买卖,华夏商人不得因为对方是蛮夷而鱼目混珠,故意贩卖劣质商品获取短期利益,却损害华夏商人长久之信誉。同理,若是蛮夷欺骗我等,则永逐华夏,从此不再来往。”
“第二条,华夷商民应严格恪守契约精神 ,贸易数额超过一千两以上之买卖应签订纸面契约,有公证人在场佐证。违反契约精神 之商行、商人,将被禁止贸易,严重者锒铛入狱。”
“第三条,铜、铁、火药、硫磺、硝石、盐、糖、五谷等物品暂且禁止贩卖至外洋,转由官府经营收购。”
“第四条,在官府与外洋诸国签订通商条约之前,红毛人,也即是洋人可以到各个关口临时居住、从事贸易,但需要到官府登记,获得官府允许,否则将一并驱逐……”
“第五条……”
郑成功林林总总宣布了十三条行规,与粤海关、商行制度相辅相成,初步奠定与洋人贸易的格局。他宣布的规定有些在宋明已有施行或者出现雏形,有些则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根本就前所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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