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六十五章 鉴定申请
未急切追缴该笔土地出让金,也是为执行市政府会议纪要,该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吴楷明的答辩倒基本在张睿明的预计范围之内,唯一例外的倒是没想到他居然将自然资源局改制的事搬了出来,想以不适格主体为由,将水搞浑。
张睿明一边听,一边手上不停,将吴楷明答辩中的内容一一记划在纸上,等着接下来一一驳斥回去。
“当庭陈述结束,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质证。”
这样的土地出让金案子虽然影响很大,波及也广,背后的政治角力风雨如晦,但单单就案情来说,倒算是简单直接,就是一笔土地出让金陈橙公司没缴,过去的国土局也没催,现在津港市检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程序。因为原告被告都是公家单位,而这笔钱款走的都是国家审计账目,自然资源局和津港市检都没想过要从客观存在上来争执,相关证据也都是对于这笔钱未缴缓缴的责任上来举证,但对于这笔钱未到帐的客观事实,双方是没有意见的。
一句话来说,双方争执的都是一些法律条文、个人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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