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六章 启程
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年月日,就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影响社会稳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罪: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这条文虽然明明白白,但实际法律实务中,却难以认定所谓的“组织、领导传销罪”,一方面是因为传销头目都是高智商犯罪,作风隐蔽,层层分割,一方面也是因为传销本来就是以严密的组织形式来谋取利益,上下层级之间关系紧密,甚至早就在日常课程中预备了被抓后相应的心里准备与心理防线,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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