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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8章 陪审团意见不一致

亲,即原告方姚恋子女士健在,并且绝对有能力抚养自己的孩子。所以,以上三点,都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被告方莫晓淇女士,到开庭的今天还不满三十周岁,何况五年前。并且,陶女士只是一个普通的公司职员,对于她是否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也非常值得怀疑。

    原告律师咄咄逼人的气势,让原本脸色苍白的莫晓淇,更显无助。桌下交缠的手,指节越发僵硬。

    被告方律师先针对原告律师提出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条件不成立进行一一辩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六年前,原告方姚恋子女士的亲生母亲虞春女士,把一名刚出生的女婴,送到甬城永安福利院。提出送养。并且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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