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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穿越

昌街道丹山二里356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

    第三人:无。

    原告梁媚与被告容耀,关于侵犯名誉权名称权一案,本院于2014年0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原告艺人职业的隐私权,予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开赔礼道歉;2.索赔侵犯名称名誉权损失费30万。

    事实和理由:容耀利用危信平台写娱乐题材小说中,主要角色名字和原告梁媚重合,并且职业和作品以及经历也都大致相同,可判定为容耀未经原告许可,利用原告梁媚在自己小说中的情节谋利。

    被告辩称,的确利用原告名称谋利,但没有侵犯对方名誉权,书中内容也没有人身攻击以及故意丑化的情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的确侵犯被告名称权,但侵犯对方名誉权不成立;2.判定原告索赔被告30万元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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