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章 完备
讯囚之情”的酷刑之下,“虽国士有不胜其酷而自诬矣”。
各级司法官员只有审案拟罪的权力,定罪则要视犯罪轻重和犯人的身份等级,逐级上报主要长官以至君主裁定,才能终判执行。
在这方面,也有一套较为系统的上计制度。
其次是职官管理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相继从世卿世禄制过渡到官僚制,官僚制度是建立在“主卖官爵,臣卖智力”的人身依附和雇佣关系的基础上的,君主运用礼法、刑德、赏罚、爵禄和诛杀来控制群臣,群臣在名分上虽然还是按等级划分,还是拥有不同特权的大小贵族,但他们已经不再是以贵族身份来行使权力,而是以君主臣仆的资格来进行治理,因此,必须对职官管理制度进行某些变革。
所以有了官吏选拔制度
世卿制逐渐衰微,官僚制兴起,使官吏选拔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当然,这两种制度的交替衔接是经过相当长的演变过程的。
世卿选官制度在很长时期内很大程度上还是被保存下来,只是处在逐步彼削弱被取代的过程中。
例如,在战国后期,鲁仲连劝燕将投降齐国时说:“裂地定封,富比陶(穰侯)、卫(商君),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