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七章
壮族土司制度全面发展的全盛时期,土司制度总体上尚能适应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少数民族人民尚能适应土司制度的统治,而明王朝又无足够之力对广西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直接的统治,由此,以政治和军事力量作后盾而强制推行的改土归流政策,势必会在某些方面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和消极影响。
譬如,洪武初年,忻城土县废土设流,正统年间,瑶族人民纷纷起来反抗,流官无法统治,引起社会动乱,影响正常生产,弘治末年,明王朝被迫复流为土。
弘治十八年(1505年),明廷平定岑接等土官叛乱之后,在田州改土归流,降知府岑猛为福建平海卫千户,田州由府降为州,以平乐知府谢湖掌州事。
结果遭致岑猛反对和土民不满,改流失败。
由此可见,不少土府、土州、土县改流后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这对民族地区社会的发展有所不利。
同时,改土归流引起的社会动乱,对边疆的稳定与安全有所不利,正如嘉靖六年两广都御史姚镆所言:“流官之设,徒有虚名,反受实祸。思 恩未设流官之前,土人岁出兵三千以听官府调遣。既设流官之后,官府岁发民兵数千人,以备土人之反复,流官之无益,断然可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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