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五章 实力强大
廷则不姑息,甚至剥夺世袭权并绳之以法。
据记载,结伦州冯郎黄本应承袭,“缘伊父存日曾告本人有悖逆夺印情况”,不仅不准承袭,且以“无礼”之罪,“发去辽东都司安置”。
最后是明确土司职守,因为土司对朝廷的义务主要是纳赋、朝贡和出土兵。
明代相关规定越来越具体、详细。
1、纳赋。纳赋是土司制度区别于羁縻制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明代规定土司阅户籍民,交纳一定数量的赋税。
土司纳赋,可输金银钞、粮或布。
2、朝贡。朝贡是对羁縻制的承袭。
明代对土司入京朝贡的时间、人数,贡物的品种、数量均有详细的规定。
同时,朝廷也给予土官大量回赐,以增加土官财富,显示中央朝廷的荣宠。
3、出土兵。明代规定土司合法拥有土兵,但须听从朝廷调遣,以配合对外作战,镇压统治阶级内部的反叛活动,镇压农民起义,以及以“蛮”攻“蛮”。
尤其是明中叶以后,卫所徒有虚名,无论是镇压农民起义,还是抗击倭寇,多倚重土兵。
“其后展转假借,凡议大征者,无不借俍兵土兵,远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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