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四章 卓有成效
薛世乾因抢劫杀戮被处以终身监禁,其余多选择安插办法。
在雍正五年(1727年),清廷对贵州、云南、四川、湖广、广西五省被改流的土司规定,犯有“斩绞重罪者”,把其家人选择较远的省份进行安插,对犯“军流罪者”,把其家人安插至邻省,同时须接受地方官员不定期的检查,以防其寻衅滋事。
让土官强制迁离本土,是对其有“党羽相助为非”的顾虑,用外省安插的方法“杜其后患”。
雍正八年(1730年),清廷出台了具体的土官安插办法:土官的妻妾、子弟随父母、兄弟迁移;对无子嗣或者子嗣幼小,而且没有父母、兄弟,允许其妻妾子安插于省城,免于外迁;对因犯军、流罪的土官,其家属必须同土官一起迁移,但是如果在迁移之前犯罪土官身亡,则酌情同意其家属免于外迁,安插省城。
安插于省城的土司家眷都要受到地方官吏的管束和不定期的检查。
雍正一朝安插土官的地方,主要有江苏、江西、安徽、浙江、陕西、广东、河南,其中以安徽、江苏、江西为最多。
安插之后,便于土司生计,规定“每十名拨给官方五间,官地五十亩”。
雍正十一年(1733 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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