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九章 塞北风月之辽朝
惯存在差异的现状,针对各民族的实际生活习惯采取了不同的法律制度进行管理。
用契丹固有的法律制度来契丹及其他少数民族,用唐律,唐令,后用宋律来治理汉人和渤海人。
辽太祖神 册六年(921)起,太祖阿保机命僚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仍置钟院以达民冤.至太宗时,治渤海人一依汉法,余无改焉。”
自此,在契丹,奚等民族内实施新制定的成文法,汉人及渤海人沿用由汉官参考唐律拟订的汉法,以契丹法治契丹及诸夷,以汉法治汉民双律并行。
契丹人犯法,由警巡院使审理;汉人犯法,由所在州县官审理。
在萧太后摄政时,为了缓解藩汉之间的矛盾,曾经统一遵循“汉法。”
但由于汉法与其他民族法律之间存在差异,并且非常繁琐,因而无法在契丹和其他民族之间进行良好的贯彻,在大安五年(1089),恢复了契丹法和汉法并行的政策。
还有就是二元的选官制度,辽朝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汉化的程度也在加深,这一点也体现在了其选官制度方面。
辽朝的选官制度分为两类,北面官通过世选进行选拔,即从具有才能的世家子弟中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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